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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和法制的区别简答题
1、定义不同
人治: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国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
2、权利不同
人治:是权力一元化的状态。
这是一种单向的、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线状”控权模式。
这种模式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缺乏平等的利益集团或政治权力与国家权力间的横向控制,从而滋生“独裁”与“专制”。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3、重点不同
人治:强调法律出自君主。
正所谓“朕即国家”,“朕即法令”。
在人治国家,君主和统治阶层既能创生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他们只是用法律管制和镇压老百姓,维护自己的统治。
法制:强调权自法出,即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应当具有合法性根据,没有合法性基础便不得行使任何权力,即使人们在法律之外行使了相关权力,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法制在社会治理功能方面有不同于人治的以下特性:
1、法制具有明确性。
法律的规定通过成文法或者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其条文或者内容具有明确性,使人们清晰地知晓自己行为的后果,实现社会的规范和有序,规章制度设立后,人民了解,则方向明确。
而人治是“一人之治”,即完全根据特定个人的判断、选择与决定来进行治理,往往由个人的言语发布命令、指令,其最大特点在于个人的随意性和内容的模糊性。
2、法制具有可预期性。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这样才能够使人们预测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更好地发挥法律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这样也有利于限制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任意性。
在法制社会中,法律一经公布,就昭示天下,成为人们的行为规则,每个人都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从事各种行为,而不必担心出现难以预见的后果,因为每个人行为的后果在法律上都已经做出了规定。
而人治则容易朝令夕改,命令的颁布和废止、更替甚至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喜怒哀乐和情绪变化,因此人治之下的规则不具有长远的可预期性。
3、法制具有科学性。
在法制社会,法律的形成与颁布,是众人参与的结果,立法的过程可以说是集众人之长,而司法的过程也是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对法律进行适用的过程。
而在人治社会,命令的颁布往往是个别有权者的决定,人的理性是有限制的,这一固有缺陷决定了完全依靠个人能力来治理社会具有巨大的风险。
人治法治礼治三者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是:两者基础不同、两者特点不同、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两者基础不同
人治建立在个人专断的基础上,而法治是建立在民权的基础之上。法治是多数人之治,法律是大家合意的表示,全民意志的表示;而人治是一个人的意志,多数人之治和个人之治,都是治理,但意志来源和代表性不一样。这是法治和人治的最重要的区别。
两者特点不同
人治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的弊端,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法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能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二者体现的原则不同
人治体现不平等的原则,而法治体现平等的原则。法治是按照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十二铜表法”,“商鞅立信”,都是事先立了规矩,向社会宣告颁布,令出必行。包括立法者自己,也要坚决遵守,这都是事先立法。而人治是事后立规,便宜行事。发生事件之后,再随机出台处理原则,随势而为,政策治国,跟着社会状况,随时变化。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什么?法治的优越性有哪些?
区别有具体如下几点:
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具体的解释如下:
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前,必须守法而不得违法。
在人治社会,治国的最高依据是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治国依赖其智慧和能力,规则法律经常可以被权力拥有者一言以立、一言以废。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高于法律。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在法治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与任何组织与个人相比,法律高于个人意志。与其他规则相比,法律具有至上性和首选性。可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主要方式。
在人治社会,由于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因此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法治强调“权自法出”,人治强调“法自权出”。
在法治社会,所有的公共性权力都应有合法性依据。法律是公权力的产出之所。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都为非法。
在人治社会,“朕即国家,朕即法令”,领导人或统治者即能创造法律又能超越法律。
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并且往往与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相联系。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并且一般并不奉行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理念。
法治往往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常常是少数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生效依赖的基础不同。
法治强调法律,其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看人们的道德水准,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优劣。
人治强调个人的威望、智慧、能力。人治的成本高低、效果好坏除了依赖人们的道德水准,还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
治理过程中体现的特点不同。
人治多呈现出随意性、多变性,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法治具有比人治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规则公布出台的时间不同。
法治是事先之治,按事先建立的法律规则进行法律适用。
人治是事后之治,便宜行事。往往先依照个人意志行事,之后再制定规则。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什么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
法制、法治以及人治是三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首先,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用法历来不同。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
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
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加以使用,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政治家如孙中山等也倡导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专制政治和人治,并有精辟论述。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中,也同样是在与人治相对的意义上运用法治一词。
其次,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关键问题。“法治论”认为,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充分实施;“人治论”则相反,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领导人是不是贤明,“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主张法制并不意味着否定领导人可以发挥巨大作用,而是认为领导人贤明与否不应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论”主张法律应有极大甚至无上的权威,不能听任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论”则相反,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再次,虽然法治与法制具有内在联系,即实行法治必须要有法制。但我们不能说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从人类的政治法律实践看,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制,但却不一定是在实行法治,如当年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也有法制,但都不是在实行法治。
最后,即使在动态意义上理解“法制”,也与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去甚远。“法制”的动态含义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地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对此,我们可以提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什么法?“恶法"还是“良法”?二是如何才能保证做到“依法”?“依法”的程度如何?显然,这些都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概念所不曾也无法回答的。与此不同,现代“法治”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它不局限于形式或逻辑意义上考虑问题,不单纯以“有法”、法律完备为满足,还要求在价值层面上考虑法律的好坏,而且,作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鲜明特征,它还强调《宪法》和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现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民主原则,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和互相制约,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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