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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四类人员是哪四类岗位
1、民政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2、民政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3、民政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4、民政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四类人员是哪四类 脱贫
疫情防控对象一般分为四种:
第一类人群就是无症状感染者,这类人群需要集中观察14天,原则上要连续两次标本检测阴性之后才能解除医学观察的隔离。
第二类人群是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冯录召说,这些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集中隔离的医学观察,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进行居家的医学观察。
观察的期限是跟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最后一次接触后的14天,“当然,如果是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得到排除之后,他的医学观察的隔离也就解除了”。
第三类人群是除了外交人员和从事重要商贸、科技、技术合作人员之外的所有入境人员,需按要求转运到指定医学观察场所进行入境后的14天医学观察。
第四类人群则是指新冠肺炎的出院患者,这类人群也建议进行14天的医学观察并进行医学状况的监测。
四类人群指的是哪四类贫困户
四类群体人员是指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具体政策如下:
2018年4月起到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将统一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为扎实推进专项活动,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强调,要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实现“三个全面”的目标:全面实现工作经常化,推动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在人权保护、民生保障的大局和格局中找准位置,发挥重要作用。
全面扩大救助规模,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强化主动救助意识,从主要依申请救助向依职权救助转变,从坐等送案向上门问案转变,强化服务意识,实现主动关怀,做到“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全面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救助申请审批机制,建立健全救助资金预算和保障机制,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工作督查考核机制和外部衔接机制等,实现工作持续发展。
扩展资料: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强调,专项活动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的救助对象范围,全面开展救助工作。
并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救助。各级检察机关要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
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作用,形成响应及时、工作有力的司法救助体系,把群众的救助诉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哪些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扩展资料《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发布。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参考资料:中国军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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