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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管辖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立案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3.移送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法律主观:
刑诉法立案地域管辖法条是《 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根据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 重大刑事案件 。根据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规定的法条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管辖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刑诉法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
刑诉法管辖权的内容有: 1、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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