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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了公司没有业务
一、公司未成立债务如何承担
1、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由全体或部分发起人担责。
2、已担责的发起人可向未担责的发起人追偿。追偿分摊标准:约定责任=》约定出资比例=》均等份额。此种情况下,每个发起人法律上均等担责。
3、如果是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没有过错的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根据对方过错程度,可追加过错发起人的责任份额(最大程度可全部由过错发起人承担,即自己最终免责)。
若公司最终无法成立,则该阶段已产生的债务由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分摊;部分股东已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发起股东根据约定的占股比例分摊费用。
二、公司未成立为何会出现债务
一个公司在筹备设立时期,由于需要进行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如:租赁办公场地、购置办公用品、招聘前期工作人员极易与合作方签订后续的合同意向合同等,便会与第三方产生许多合同上的交易,并依此合同对外负债。这些费用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就已产生,即所谓的“公司筹备期间产生的债务”,且通常由股东以自然人个体的身份进行签订合同或费用的缴纳事宜。
三、公司未成立债务风险应对方案
若非因商业利益等迫切性的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前,应尽量避免以股东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与日后公司经营有关的合同或产生费用,当然租赁办公场地的合同除外,因为办理公司登记的前提是必须有已承租的办公场地。若日后公司无法顺利登记成立,债务则会摊派到各个股东身上,这对股东来说显然是很大的损失,且股东间也容易因债务分摊出现矛盾,导致讼累。
公司未成立前签订的合做协议有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设立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未成立所产生的债务有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公司.虽然尚未成立,但发起人仍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的相对人可以要求成立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有证据认为发起人利用成立公司之名,行为己牟利之实,则可以主张不承担,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成立,债权人因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之间的责任二次分配需要根据各方之间的有关约定处理。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法律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各方的过错情况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之前的债务由谁承担
公司未成立债务的承担方式:1、依法应由设立人来承担;2、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3、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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