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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算瞒报工伤
符合下列情形的认定为瞒报生产安全事故: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向事故发生地
某化工厂在一次生产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为某反应炉使用的年限和日期过久,导致反应炉发生爆炸。除负责在外车间生产的职工外,车间内的5名职工丧生。后有关机构要求事故单位报告事故情况。某化工厂因害怕被处罚的力度大,报告在事故中丧生的人数是2人。化工厂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呢?
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对涉险人数的虚假报告属于谎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所以本案中化工厂对于安全事故中丧生的人数的虚假报告属于谎报。
对于安全事故报告的其他的情形,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第五条也有所规定:“《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所以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以便有关机关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减少损失,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单位以后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不隐瞒,不虚报。以便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掌握事故发生的全面信息,立即展开救援工作,组织救援。
安全事故漏报和瞒报怎么处理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漏报和瞒报怎么区分
法律分析:1、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2.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法律依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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