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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给付指定行为
1、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选择之债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之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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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给付指定行为
法律分析: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一个或者多个标的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什么意思
1、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选择之债中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之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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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是指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使债的目的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如果发生该情形的,则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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