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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赠予可以撤销的条件具体如下: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赠与和交换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1、性质不同:赠与是无偿的,而交换通常是有偿的。
2、主体不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交换是双方互相交换自己的财产。
3、目的不同:赠与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人,而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自己所需的物品或服务。
综上所述: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任意撤销权在赠与之后受什么限制呢
任意撤销权在赠与之后受到的限制有: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举例说明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赠与。然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受此规定约束。此外,《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如果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的财产毁损或灭失,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条文解释,只有第186条第2款适用于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其他情况下第189条可能无法适用。以下将从三种情况分析此问题。
第一种情形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或灭失。根据《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赠与人可以依据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撤销赠与,从而使受赠人无法请求损害赔偿。因此,第189条在实际上可能无法适用。
第二种情形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财产毁损或灭失。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合同义务已消失,财产已归受赠人所有。虽然此时属于侵权行为,但《合同法》第189条并未明确规定赠与人的侵权责任。因此,第189条可能无法适用。
第三种情形是,赠与财产的权利正在转移过程中。由于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赠与人仍有可能撤销赠与。因此,即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第189条也可能无法适用。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存在一定的限制和漏洞。为了弥补这些漏洞,可能需要在将来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正。
赠与的任意撤销受到什么限制呢
法律主观: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具有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1)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 (2)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 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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