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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重整和重组的区别
重整和重组的区别:定义不同、影响不同、时效不同。
1、定义不同:重整主要是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此摆脱债务危机恢复营业;重组是指在主营业务以外通过购买变卖固定资产,导致主营业务变化。
2、影响不同:重组可以使得扩大公司的经营方式从而提高公司的效益,一般是利好消息,但股价是否上涨要看重组项目的大小;重整一般是指破产重整,因此偏空的消息居多,股价可能会下跌。
3、时效不同:重组的期限,是企业的当事人决定的,并没有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公司自身状况进行决定;重整是国家法律规定重整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就会停止重整的程序。
重整的意义
1、重整目标的社会性。与重组中往往只考虑重组双方的利益,尤其是重组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同的是,重整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公司、债权人、股东、职工等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以社会为本位。
2、重整原因的限定性。公司重整原因仅限于有破产原因出现侵害到债权人利益。
3、重整参与人的广泛性。重整提起人不仅包括公司董事,还包括债权人,公司的股东(比如占股权百分之十的股东),而且他们作为利害关系人均有权参与表决。
4、重整措施的多样性。具体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妥协、让步,公司的转让、合并、分立,追加投资等。
以上内容参考
股票重整和重组的区别
重整和重组的区别主要是不同的定义、不同的影响、不同的时间限制等等。
1、不同的定义
重组主要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有保值、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从而摆脱债务危机,恢复业务。重组是指通过买卖主营业务以外的固定资产来改变主营业务。
2、不同的影响
重组可以拓展公司的运营模式,提高公司效率,这一般是好消息,但股价是否上涨取决于重组项目的规模;重组一般指破产重组,所以有很多空头消息,股价可能会下跌。
3、不同的时间限制
重整期限由企业各方自行决定,没有时间限制,可以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决定。但重整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重整程序将停止。
重组历史发展介绍:
从1998年开始,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日渐活跃。许多绩差公司力图通过资产重组重获新生。在我国,由于缺乏公司重整制度,资产重组因此成为一些濒临破产的绩差公司摆脱困境的唯一选择。但在美英等国家,对即将或已破产的企业,成功地进行资产重整,也可能成为公司复兴的另一种出路。
重组是一种行为而非制度,是围绕着资源的一种经济学配置,其经济目的是为了达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正由于它是行为而非制度就决定了它的弱规范性。而重整则是一种制度,它是围绕着公司、债权人、股东三方利益进行协调的过程,是为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它与重组的意义、重组的对象都不一样。
破产重组意味着什么
重组与重整是两码事,一般重组在重整的后面才进行.简单来说:重整是老公司解决好债务问题,也叫债务重组但重整中解决债务一般都有法院介入,因此更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而重组一般是资产重组,是新公司取代老公司(新资产进老公司)当ST债务重组完成后(包括重整的债务重组)重组方面对净壳的ST才会肯重组(无债的ST).
1,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
(1)重组是公司本身主动的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行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资金以挽救公司经营
(2)重组方式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
(3)重组失败,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资金,并不表示公司必然破产
2,重整属于法律上公司破产后的救济措施之一,目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重整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
(2)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提出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实行
(3)如果重整计划未通过,则意味公司进行破产程序
上市公司重整和重组的区别
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不是一个意思。
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由于两者称谓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
但两者也存在本质差异,如法律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质区别。
重整与重组的相同之处:
1、前提条件相似
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是二者的共同前提。
2、目的相同
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重整与重组的区别:
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
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购兼并。(2)股权转让。(3)资产剥离。(4)资产置换。等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
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
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
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
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
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7、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扩展资料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
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
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
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
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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