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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行贿罪有哪些特征
一、公司 行贿罪 有哪些特征? (一) 单位行贿罪 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 刑法 》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单位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 行贿 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贿行为的 违法所得 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对上述见解,有人认为未免失之偏颇,他们认为《刑法》第393条将单位行贿罪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另一种是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即准行贿行为。对于前一种情形,已明确规定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而对后一种情形,则不需要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他们认为,如果对第二种情形也必须具备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势必放纵单位行贿犯罪的发生,甚至有人认为,这势必形成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应受法律保护的推断。因而建议,无论谋取什么样的利益,只要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所取得或可能取得的利益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所完成的,即构成行贿犯罪。 (四)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能否包括国有单位,对此问题,一些教科书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其理由是定义单位行贿罪的《刑法》第393条将此罪规定为两种情形,其前一种情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中的行贿对象未指明是国有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故将二者全部包括进去。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国家对于个人和单位对于行贿 受贿 行为的惩罚是不同的。对于个人主要是对其进行 拘役 或者 罚金 ;对于单位主要是拘役主要作用者、罚金等处罚,其后果将会是影响这个单位的生存,因此对于单位而言,受贿行贿行为一定要慎重,不要知法犯法。
什么是行贿罪
行贿罪通常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必须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以单位名义行贿,或者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归个人所有,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1997年《刑法》增加了对单位行贿罪,该罪的适用也在之后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补充中不断得以完善。
(一)1997年《刑法》设立对单位行贿罪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越来越多的单位参与到经济生活中来,单位或法人行贿、受贿的案件日益增多,形成了自然人、单位单独或者共同犯罪的复杂局面。贿赂犯罪涉及形形色色的法人与单位。为了及时应对这一变化,我国刑法逐步将单位贿赂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主要是分三步走:第一步是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从实质意义上确定了单位受贿、行贿行为;第二步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正式将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纳入贿赂犯罪的刑法体系之中;第三步是在1997年刑法典又增加了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
(二)行贿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本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了本罪应予立案的情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了解释。
(一)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给予财物的,不能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二)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任何所有制性质的单位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根据2012年《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必须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以单位名义行贿,或者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归个人所有,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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