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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特点不包括
特点有五个: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会为一些他们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实际操作中,很多投保人都想高申报货值,想多赔一些。这样是行不通的,多保不会多赔,反而有时候会被拒赔。记住:保险也强调风险共担,保险更多时候是补偿大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保险更加不是用来盈利的。
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海运保险合同只有经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用“物流公司”或者“货代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案例,这样的情况如果物流公司或者货代公司只是承运方,没有参与货物标的的买卖,那就没有可保利益,不能作为被保险人。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进行承保,对范围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负赔偿责任,这个原则主要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货运保险中这个也是一样,货运保险的条款里有列明各种“原因范围”,如果不是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的,那就不属于货运保险,海运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责任的。
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完成海运保险合同的签约,对一些已知的风险如实告知对方。如果投保人有虚报,瞒报的情况,那保险人可以拒赔的,同时还不归还保费,追加“骗保”的法律责任。切记!切记!!
5、代位求偿原则
有的时候标的物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的,但是海事公诉的时间长,流程复杂,因此要求保险人先按照约定进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权利,再向第三方索赔。所以,被保险人要特别注意,没有得到保险人的同意,自己千万别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否则最后就得不到赔款!切记!
货物运输保险具有哪些特点?
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有六个特点:保障对象多变性、承保标的流动性、承保风险综合性、保险合同变更自由性、保险期限空间性和保险关系国际性六个方面。
一、保障对象多变性
贸易活动中,货物通过运输频繁易手从而提高自身的价格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在货物的流通变更过程中,势必导致被保人的变化,这就是货物运输保险保障对象多变性的特点。
二、承保标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是流动中或运动状态下的货物,它不受固定地点的限制。
三、承保风险综合性
从性质上看,货物运输保险既有利益上的风险,也有责任上的风险;从范围上看,既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和空中风险;从风险种类上看,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客观风险,又有外来原因引起的主观风险;从形式上看,既有静止状态中的风险,又有流动状态中的风险。这也而导致了货物运输保险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四、保险合同变更自由性
由于运输中的货物面临的风险大小及出险几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承运人而非被保险人,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由转移,而无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因而,在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往往被视同提货单的附属物,随着提货单的转移而转移。
五、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空间性
由于采取不同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途程具有不固定性,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不是采取1年期的定期制,而是以约定的运输途程为准,即将从起运地仓库至到达目的地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作为一个保险责任期限。这一特征使得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空间性特征,因而,“仓至仓条款”是确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的主要依据。
六、保险关系国际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性主要表现在其所涉及的地理范围超越了国家和区域界限。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所涉及的保险关系人,不仅是本国的公民,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商、承运人、金融机构与货主等,因此由保险可能产生的纠纷的预防和解决,必须依赖于国际性法规和国际惯例。
保险的种类有很多,有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寿险、年金险等等,大多数朋友并不知道买它们的理由是什么?那么可以打开这个链接,奶爸在里面详细解答了这个问题。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及其关系是什么?
1、主要内容不同:ICC(A)条款的主要内容:条款主要承保海上风险和一般外来风险,责任范围广泛。ICC(B)条款的主要内容:ICC(B)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方式。ICC(C)条款的主要内容:ICC(C)对承保风险的规定,也是采用的是列明风险方式。
2、特点不同:在风险条款中,ICC(A)条款改变了以往“列明风险”的方式,采用“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声明承保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对约定和法定的除外事项,在“除外责任”部分全部予以列明;对于未列入除外责任项下的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
(即:除了什么什么意外不保,剩下的全保。)
CC(C)只承担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担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损。
3、具体内容不同:ICC(B)承保的具体风险如下: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共同海损牺牲;抛弃和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吊装车厢或储存处所;货物在装卸时落水或坠落而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
ICC(C)承保的具体风险如下:火灾、爆炸;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共同海损牺牲;抛货。
扩展资料:
ICC条款的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责任,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保险标的的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及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包括承保风险引起的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作用或放射性物质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ICC(A)、ICC(B)、ICC(C)对于一般除外责任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ICC(A)仅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致损失和费用不赔偿,而ICC(B)、ICC(C)则规定对任何人的故意不法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赔偿。
参考资料:
简述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主要种类
运输保险是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它是依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这种保险的共同特点是,保险标的处于运输状态或经常处于运行状态,与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要求存放在固定场所和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有区别,并因此而不能被火灾保险包容。
运输保险业务的内容,包括运输货物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摩托车保险等,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各种运输保险业务均具有自己的特色,但作为同一类型的业务,则又有如下总体特征:
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
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3、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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