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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何时设立
法律分析:质权的设立时间:如果出质人以动产出质的,则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如果出质人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自什么时设立
法律分析: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由于动产容易被转移,如果不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很难控制,因此,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质押财产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动产质权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动产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订立质权合同后、移转质押财产至质权人占有之前,并不发生质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押财产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质押财产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押财产,质权无效;质权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质权无效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之间无必然联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合同约定的时间点、出质通知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明确规定的。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一般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设立:
1、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应收账款出质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质权的设立时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可以是立即生效,也可以是未来某个确定的时间。
2、出质通知: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债务人将其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在接到通知并且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质权即可设立。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对特定财产的占有权或处分权作为担保,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保证。债务人将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后,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依法行使该财产的占有权或处分权。质权的设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2、质物必须是可以占有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权益。
3、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协议,明确质权的设立和范围。
应收账款出质
应收账款出质是一种常见的质权形式。具体来说,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债权人成为应收账款的收款人。这样,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行使应收账款的收取权,以实现债务的履行。应收账款出质的程序有:
1、协议签订:债务人和债权人通过签订应收账款出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约定出质的应收账款的具体范围、金额、期限等重要条款。
2、出质登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通常需要将应收账款的出质登记进行公示。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或登记机构提交相应的文件和申请,确保出质的有效性和优先权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时设立
【答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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